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宁财(税)发[2003]66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3〕119号
)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我区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的
资源税税额作如下调整:
石灰石:用于工业生产的2元/吨,用于建筑用的0.5元/吨;
大理石、花岗石
资源税税额为3元/立方米。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市、县(区)加强征管,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