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6〕6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推进“互联网+政务”应用发展,规范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印章是采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签名。根据相关法律,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与实物印章相同,且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
第四条 电子印章仅限于在省电子政务网中使用,主要用于使用单位非涉密电子公文交换、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运行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
第五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包括部门文件、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涉及的文书、决定书、申请表、证明材料等),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公文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非经合法认证的打印稿或复印稿,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六条 电子印章由省政府办公厅或其授权的机构统一制作,其它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七条 使用单位可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制作电子印章的申请,并提交纸质印模,由市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具体校验和转报工作。
第八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与实物印章相同,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使用密码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和机构。
第九条 因使用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使用单位须向市政府办公室交回电子印章。
第十条 电子印章因损坏、操作失误等原因不能使用的,需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制作电子印章手续。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年度使用费和重新制作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各县(区)、功能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