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5年10月15日 渝价〔2015〕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7〕8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两江新区财政局、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发改局、财政局、市政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
市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5〕10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明确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同时,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其中: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对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5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