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丽水市区城市供水差别化水价政策的补充通知
丽发改价管〔2018〕5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丽水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提高企业和居民节水意识,引导节约用水,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坚定不移地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市发改委印发了《
关于丽水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5〕267号)。今年市人民政府出台了《
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8〕44号),为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健全水资源差别化配置机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丽水市区城市供水差别化水价政策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差别水价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8〕44号)规定,市区范围内“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D类企业;《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丽政办发〔2014〕76号、简称《负面清单制度》)规定的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市经信委负责C、D类企业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认定,及时将C、D类企业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企业名单和退出C、D类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企业的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市供排水公司,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差别水价标准。“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企业和《负面清单制度》限制发展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30元;“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企业和《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发展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60元。
三、实行时间。自确定为C、D类企业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正式文件发布之日的次月用水起执行差别水价,随水费一同征收。对符合退出C、D类企业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由相关部门提供退出C、D类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名单正式文件,自确认退出之日的次月用水起停止执行差别水价。
差别水价加价增加的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本补充通知自2018年12月16日起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发改委关于丽水市区城市供水差别化水价政策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27
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8〕44号)要求,以及《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经公开征求意见及集体审议,出台了《丽水市发改委关于丽水市区城市供水差别化水价政策的补充通知》(丽发改价管〔2018〕515号)。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健全水资源差别化配置机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丽水市区城市供水差别化水价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8〕44号)规定,市区范围内“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D类企业;《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丽政办发〔2014〕76号、简称《负面清单制度》)规定的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市经信委负责C、D类企业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认定,及时将C、D类企业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企业名单和退出C、D类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企业的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市供排水公司,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差别水价标准:“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企业和《负面清单制度》限制发展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30元;“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企业和《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发展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60元。
(三)实行时间:自确定为C、D类企业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正式文件发布之日的次月用水起执行差别水价,随水费一同征收。对符合退出C、D类企业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由相关部门提供退出C、D类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名单正式文件,自确认退出之日的次月用水起停止执行差别水价。
差别水价加价增加的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上述规定自2018年12月16日起执行。
丽水市发改委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