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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鲁财文资〔2015〕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省直有关文化主管部门,省属文化企业(集团):

根据《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6日


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令)、《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及省国资委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省属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省财政厅对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省属文化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省属国有独资文化企业、国有独资文化公司和省属文化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省属文化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国资委统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规定,具体制定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组织产权登记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核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表”)。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结果报送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抄送省国资委、省社保基金理事会。

第五条  省财政厅向省属文化企业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表,是省属文化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

第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在办理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改制上市等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按规定向受理部门、单位出具产权登记证或产权登记表。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向省财政厅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文件;

(二)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三)企业章程;

(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或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六)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事业单位转制新设立的文化企业,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注销证明文件、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八)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新设立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持省财政厅核准后的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20个工作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省财政厅领取新设文化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文化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文化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变动产权登记申请文件;

(二)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三)《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

(七)出资人发生变动,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九)省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发生其他变动事项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因企业合并或变更为分支机构而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办理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申请文件;

(二)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三)工商注销证明;

(四)《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六)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七)省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注销产权登记的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产权登记,应按下列程序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审核,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

(一)资产财务关系单列的省属文化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负责本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的申请上报;

(二)通过省文化主管部门(单位)直接管理的省属文化企业(包括所属子企业)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上报。

第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和省文化主管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申请、审核、检查等产权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省属文化企业(集团),由省财政厅核发产权登记证;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各级子企业,由省财政厅核发产权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应当及时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情况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数据、资料,对产权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

企业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点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况信息。经济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操作过程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目录及其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省文化主管部门(单位)和省财政厅应逐级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发现错误或资料不全的,将材料和电子数据逐级退回企业重新填报,修改无误后按要求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资料整理成卷,并生成目录清单。未按要求提交规范性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的,要及时在主要媒体公告或出具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书面说明后,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补领。

第六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终了,省属文化企业主管部门和资产与财务关系单列的文化企业(集团)应当组织所属文化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统一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产权登记管理检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进行年度产权登记管理检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省属文化企业年度产权登记管理自查报告;

(二)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产权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省财政厅认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年度产权登记管理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权登记工作职能部门、人员配备及其变化情况;

(二)办理占有、变动、注销等各类产权登记业务情况;

(三)产权登记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四)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对年度产权登记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省财政厅根据产权登记日常业务办理中所掌握的情况,结合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组织年度产权登记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文化企业应当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保管。

第三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产权登记发现问题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产权登记证》或者《产权登记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6日。原《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鲁财教〔201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财文〔2021〕5号 



各省属文化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优化国有产权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修订)》(鲁财文资〔2015〕32号,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加强产权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省文资管理理事会监管范围内的省属各级文化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二、企业自查

各省属文化企业应按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对照山东省文化企业信息监管平台产权登记系统,全面开展产权登记管理情况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对自查中发现的产权错登、漏登等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于6月底前完成补充登记,确保登记信息全面准确。

三、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将结合财务监督、资产核查等工作加强对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产权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以及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等情况。产权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经济效益考核重点工作任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国有产权管理不规范、问题整改不及时等问题,在年度经济效益考核时将按规定予以扣分。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属文化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产权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国有产权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完善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企业产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同时,要明确产权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负责人员,于4月16日前将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具体负责人员名单报省财政厅。

(二)各省属文化企业要认真组织好本级和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在发生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事项后,及时进行产权登记,并确保产权登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三)省财政厅联系人:张慧、胡钟楷,联系电话:82669681、82669848,82669572(传真),邮箱:sdscztwhc@163.com。
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1/4/13/art_10566_10295029.html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4月13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