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有关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有关程序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7〕6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办理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报请市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结束后的验收申请,市政府委托市水利局受理并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或验收,向市政府提出审核或验收意见后,市政府按程序审批或转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

二、新建大中型水库在开展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征地实物调查前应发布实物调查通告。对不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工程,市政府授权工程建设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内容,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求市水利局的意见后确定。对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发布实物调查通告的申请,经市水利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查发布。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以便改进工作。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