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10〕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推进全市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9〕80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基层农业(包括林业、渔业、水利,下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改革创新,按照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加快建设、全面到位的思路,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条件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能力,为我市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支撑。
(二)目标要求。以增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支撑、有保障的“三位一体”( 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要求,建立健全运行高效、服务到位、支撑有力、农民满意的全面覆盖县、乡镇(街道)、村、户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真正发挥好现代农业发展中为农服务主导作用。
二、建立健全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一)健全县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健全农技推广机构,深化农技推广首席专家、农技指导员制度,充实技术力量,加强指导和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动物防疫能力建设,加强植物保护站、植物检疫站建设,健全机制,配足人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现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尽快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建立和健全县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足额配备3—5名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承担起水产技术推广、初级水产品质量监管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水产种苗产地检疫)等各项公共技术服务职能,为产业发展、渔业执法和渔业公共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二)建立“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1.机构设置。整合现有乡镇(街道)农技机构,建立完善集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的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一般可称为农业公共服务站。整合现有乡镇(街道)林业技术机构,建立完善集林业技术推广、森林资源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林产品质量监管于一体的区域林业工作站(或中心站)。各县(市、区)要以有利于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为原则,以现有乡镇(街道)为基础,根据地域范围、农业人口、农业产业发展情况、森林资源管理等情况设农业公共服务站和林业工作站(或中心站),大的乡镇(街道)可单独设站,小的乡镇(街道)可与邻近大的乡镇(街道)共设一个站,邻近几个小的乡镇(街道)也可合设一个站。未建立基层水利管理站、渔业服务站的县(市、区)要抓紧建立流域水利管理站、重点乡镇或流域渔业服务站。农业公共服务站、林业工作站、水利管理站、渔业服务站均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2.逐步建立和完善“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结合市、县(市、区)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逐步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站、林业工作站、水利管理站、渔业服务站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理顺选人、管人、用人和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关系。
3.编制经费。各县(市、区)要按照浙政发〔2005〕31号、浙政发〔2005〕32号以及浙编办发〔2010〕1号文件精神,整合现有相关人员编制,并根据服务“三农”区域工作任务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站、林业工作站、水利管理站、渔业服务站进行定编定岗。每个基层站必须配备专业门类相称的农业(牧业、农机、农经)、林业、渔业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专人负责农(林、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整合后的农业公共服务站、林业工作站、水利管理站、渔业服务站所需经费统一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动物防疫等公益性服务项目,要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动物防疫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保强制免疫、疫情测报、产地检疫协检等基础性动物防疫措施落实到位。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参照执行。
(三)推进村级农业公共服务站点建设。
依托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村级农业服务站点,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担任村级服务站站长。并按照村规模大小和主导产业特点,选配兼职农技助理员和疫情测报员,人员可从大学生村官、乡土人才或村干部中选任,协助责任农技员承担村级农技指导、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建立村组农业服务网络,提高农业公共服务覆盖面。
(四)发挥社会化农技服务力量作用。
积极培育和发挥种养殖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乡土人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主体的技术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延伸农业公共服务。责任农技员要在每个村联系和培育若干名专业示范户,使其成为农业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防疫的示范户、辅导员,发挥其贴近农民、示范带动能力强的优势,使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真正联结到户,实现农业生产环节公共服务全面覆盖。同时,积极发展动物诊疗、植保、农机服务合作社等农业服务延伸组织,提高社会化农业服务水平。
三、规范农业公共服务运行机制
(一)健全机制。建立以县(市、区)农技首席专家、农技指导员为龙头,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站责任农技员为骨干,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大学生村官为依托,新型农民、种养殖大户、乡土人才、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四级农业综合服务责任机制。
(二)落实责任。明确并落实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站、首席专家和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村级农业服务助理员责任。
(三)加强考核。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各乡镇(街道)政府,按照工作责任书,加强对责任农技人员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农技人员的奖金福利、职称评聘、学习进修挂钩,形成倒逼机制,增强农技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对考核业绩突出者要给予表彰奖励。
四、切实改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
(一)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站、林业工作站、水利管理站、渔业服务站的公共服务条件建设,落实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等,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与交通工具,保证农技人员能够及时、便捷、高效地开展各类公共服务。加强村级服务站的办公、宣传以及培训、信息等设施建设。
(二)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围绕当地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由推广机构自办或依托良种繁育场、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示范”的原则,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各县(市、区)每个主导产业应建立1个以上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园,乡镇建立1个以上农业科技示范场,村级重点建立一批农业科技示范户。
(三)充实力量提升素质。各县(市、区)政府要加紧补充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站的农技人员,可实行单招单考,新招人员强调专业对口,分年度有计划从普通高校农林水专业的丽水籍毕业生中招聘一定数量的人员到基层农林水站所工作,规定5—8年的服务期限。建立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制度,落实现有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和村级农技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计划,通过多种方式,经常性开展县、乡镇农技人员及村农技推广助理员的知识更新培训,确保农技人员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不断提高农技人员的知识和业务水平。对现有农技人员中年龄较轻、素质较好的骨干技术人员,要分期分批选送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专业学历教育或研修深造,县、乡镇45周岁以下农技人员要基本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五、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
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深入开展调研,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明确县、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性质、职能定位、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责任落实、考核评价等政策,确保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