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3〕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持优美、整洁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单位卫生环境和工作条件,预防和减少疾病,促进健康而开展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治理、健康促进与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卫生创建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开展单位爱国卫生是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有义务做好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卫生环境状况,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单位卫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卫生达标责任,保证单位卫生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建立爱国卫生组织机构,有领导分管爱国卫生工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工作制度:有爱国卫生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抓好制度落实并有记录。
(三)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有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和健康教育资料。单位内设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公共场所和会议室禁止吸烟。有公用茶具消毒设施。
(四)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无果皮纸屑、无烟蒂痰迹,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有密闭垃圾容器并清洁完好,垃圾袋装倾倒并日产日清。
(五)室内卫生:做到“六面”(即地面、四壁、顶面)清洁,无积尘蛛网,窗明几净无破损,物品用具清洁整齐,楼道内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厕所为水冲式,壁净地洁,无粪垢和满溢,粪便采用无害化处理,定期消毒杀虫。
(六)食品卫生: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单位食堂有有效证件,厨房餐厅洁净,泔水桶加盖,日产日清;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和餐具消毒设施,餐具容器做到热力消毒;加工和出售食品符合卫生要求,制作冷菜要有专用场所和工具、容器;仓库物品规范放置,无霉变和过期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工作衣帽整洁,个人卫生良好,操作期间不吸烟、不戴手饰,掌握相关卫生知识。
(七)单位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重要场所和重点部位须有“四害”预防控制设施。
(八)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市爱卫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单位卫生基本标准,制订各行各业及特殊单位的卫生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并公布。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各级爱卫会组织的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单位爱国卫生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各级爱卫会办事机构、卫生主管部门等投诉举报。
第十条 单位违反爱国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处理而未予处理的,各级爱卫会可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要求有关单位作出不予处理的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卫生未达标,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经治理仍未达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依据《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