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群岛新区零审批零收费项目验收不合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4〕6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零审批零收费项目验收不合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零审批零收费项目验收不合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新区投资体制改革,创造优越投资环境,规范企业投资项目业主、技术中介机构、施工单位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零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区域适用范围与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零收费实施区域一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验收不合格责任,是指适用零审批零收费制度的企业投资项目,在竣工联合验收过程中,因业主、技术中介机构、施工单位违反承诺书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原因验收不合格,业主、技术中介机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参与项目联合验收的各验收部门(单位)及零审批零收费制度实施区域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在区域内的实施。
第五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作出该验收不合格意见的验收部门(单位),在意见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承诺书中的约定或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启动追责程序,并将具体追责情况抄告实施区域管理机构。
实施区域管理机构发现项目建设存在不符合事前承诺要求或项目质量不合格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可向验收部门(单位)提出要求追究业主、技术中介机构、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议。验收部门(单位)收到建议后,根据前款规定启动相关程序。
对于既未申请项目报建联合办理,也未经施工图联合审查的项目,各实施区域管理机构应将此类项目信息及时抄告各验收部门(单位)。
第六条 零审批零收费项目的业主应在项目实施之前,按照政府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以承诺书形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自主依规送审报备,自主选择施工单位,自觉接受集中联合验收。
承诺书必须明确责任主体,载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明确承诺的格式和具体内容,强制性意见要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条款。暂时无法告知难以预见、难以判断的事项,可延后约定补充告知,业主要依据补充告知和承诺,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业主须按照承诺书中的约定实施项目建设,建设过程中有不符合承诺的行为,应由业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业主违反承诺导致项目验收不合格,应当承担限期整改、罚款、责令拆除、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相关责任。
承诺书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
业主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零审批零收费项目的业主自主依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技术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等级资质,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和开展业务。
第九条 技术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履行义务。对于施工单位和技术中介机构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法律法规或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项目验收不合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验收部门(单位)和实施区域管理机构应建立信用考核体系。对业主、技术中介机构、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将因其原因导致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业主、技术中介机构、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示。
第十一条 各验收部门(单位)应建立各自对应的零审批零收费项目监管制度,各实施区域管理机构应牵头建立综合监管制度,加强对零审批零收费企业投资项目的全程监管,建立经常性抽查制度,及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和审批改革机构应定期对零审批零收费改革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监察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各验收部门(单位)和实施区域管理机构定期公开公布零审批零收费项目进展情况,增加透明度,由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评价各部门(单位)在办理过程中的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