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函〔2012〕16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要求,省局已会同省财政厅将我省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在省局下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同时,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出台是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长期存在的管理难、抵扣难、偷逃税风险大等问题,同时将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也可以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试点行业扣除标准的落实工作。
二、加大宣传辅导力度,确保试点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工作稳步推行。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在深入领会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做好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对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解释、辅导工作,将政策宣传到位、解释到位、执行到位,对纳税人的疑义要以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有效避免征纳矛盾,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防止因工作方法简单引发社会矛盾,确保政策执行平稳顺畅,有序推进。
三、加快实施进度,切实做好试点企业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定。按总局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7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为防范企业进项税额转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与漏洞,省局要求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客观公正、认真准确地做好进项税额转出的调查核定,核定工作由县(区)局统一组织,抽调货物劳务税、政策法规、征管等部门政治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核定小组,迅速行动,对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及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逐户逐项核定,市(州)局组织复核,形成税企意见一致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备案(期初存货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法见附件,有关账务处理及税款缴纳事项省局将另行通知)。
四、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新政策实施后的跟踪调研和效应分析工作。此项政策贯彻落实后,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后的跟踪调研和政策效应分析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并研究解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