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发改价格〔2023〕92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水电气暖专营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水电气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672号)规定,现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政策
(一)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气价格按照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执行。
(二)具备独立报装或分户计量改造条件的,应尽快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实现直抄到户;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由专营企业负责核实总表内各用户实际性质,实行分表计量收费,或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二、有关要求
(一)申请办理程序和未尽事宜按《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水电气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7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纳入管理范围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并将项目纳管、认定、退出等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及水电气暖专营企业进行通报。
(三)各水电气暖专营企业要简化办理程序,并组织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运营机构进行核查,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项目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各专营企业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的,及时反馈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议停止其继续享受水电气暖民用价格。
(四)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14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水电气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672号)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3月印发《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水电气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70号)。
济发改价格〔2022〕70号文件印发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政策实施情况加强调研、认真研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支持政策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经征求有关部门、企业意见,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
2.《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水电气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672号)。
三、政策目的
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支持政策及实施方式,符合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政策落实。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气价格按照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执行。
(二)实施方式。具备独立报装或分户计量改造条件的,应尽快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实现直抄到户;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由专营企业负责核实总表内各用户实际性质,实行分表计量收费,或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三)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纳入管理范围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并将项目纳管、认定、退出等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及水电气暖专营企业进行通报。各水电气暖专营企业要简化办理程序,并组织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运营机构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