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内国税所字[1996]65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
国税函〔1996〕8号
)称;“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力、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请遵照执行。
1996-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