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南京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发布《南京市严格控制架空线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

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布《南京市严格控制架空线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

宁规字〔2016〕2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保留、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规划资源规〔2024〕8号规定,条款修订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改善城市面貌,按照市政府要求,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严格控制架空线规划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严格控制架空线规划管理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南京市严格控制架空线规划管理规定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架空线是指: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部队军用光缆等架设在地面之上的线路,其中通信线路包括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运营企业的线路。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鼓楼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等9个行政区的架空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区严格控制架空线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架空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交通、城管等部门,电力、通信等管线单位以及驻宁部队通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架空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不得新设架空线:

主城、东山副城、江心洲生态科技岛、麒麟生态科技城。

仙林副城内以下区域:东至公路三环,南至沪宁高速公路,西至绕城公路,北至312国道。

江北新区内以下区域:江北新区内除桥林新城、龙袍新城、化工园、八卦洲以外的其他区域。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秦淮风光带、明城墙风光带范围内。

第六条 下列区域除220千伏(含)以上等级电力线路架空线外,不得新设其他架空线:

仙林副城内除上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

龙潭新城、汤山新城、禄口新城、板桥新城、滨江新城、桥林新城、龙袍新城等7个新城及南京化学工业园区。

第七条 下列区域除110千伏(含)以上等级电力线路架空线外,不得新设其他架空线:

竹镇、马鞍、冶山、程桥、葛塘、金牛湖、横梁;汤泉、永宁、星甸;八卦洲;谷里、横溪、湖熟、淳化、秣陵等16个新市镇镇区。

第八条 在市政府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规划控制的电力架空廊道,可架设110千伏(含)以上等级电力线路,但应采用同杆多回架设方式,以集约利用土地。

第九条 第三条所述鼓楼等9个行政区范围内的现状架空线,应按第五、六、七条的要求结合环境整治、城市建设和线路改造逐步迁改下地。

第十条 因抢险、应急保障等需要建设的架空线,可架设临时线路,并在抢险、应急保障等任务完成后及时将架空线及其附属设施拆除。

第十一条 因工程需要,确需建设与本规定不符的架空线,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架空线行为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