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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字〔2020〕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国资法规字〔2021〕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1月2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现将《国资委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对照《暂行规定》要求,全面摸清本级企业及其各级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情况,依据出资关系逐级报送,并向省国资委申请办理国有权益登记。

二、督促各级企业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流程,落实登记管理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核对检查、档案管理、数据汇总等工作。各市国资委要指导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做好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

三、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之后,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应在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国资委联系沟通。



山东省国资委

2020年4月23日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5-07

《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聚焦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坚持依法监管和可操作性原则,系统规范了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行为,力求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登记主体及客体。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主体是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登记客体是出资企业通过出资入伙、受让等方式取得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二是登记情形及内容。《暂行规定》明确了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情形。登记内容中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等有限合伙企业基本信息。

三是登记流程及时限。《暂行规定》要求出资企业在相关情形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填报相关国有权益登记信息,按照出资关系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审核确认。

四是落实工作责任。


来源:山东省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