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南部山区农民个人从事运输的拖拉机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南部山区农民个人从事运输的拖拉机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0年9月18日 宁税地字〔90〕第429号
税谱®提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固原、银南行署税务局:
自治区税务局税政二字〔88〕第155号文件规定:“对固原地区和同心、盐池两县及中卫、灵武的两个小山区的农民个人从事运输或兼搞运输的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从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这项规定今年年底业已到期。为了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纳税意识,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南部山区八县及灵武、中卫两个小山区农民个人从事运输或兼搞运输的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