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燃油加油机采用强制检定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燃油加油机采用强制检定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3]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强化在用燃油加油机(以下简称加油机)强制检定及其监督管理,根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对加油机采用强制检定合格标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用于成品油销售的加油机经强制检定合格后(含安装和修理后的检定以及周期检定),除颁发检定证书外,还须在加油机上加贴全国统一的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强制检定合格标志的式样及具体使用规定见附件)。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不得向被检定单位另外收取费用。

二、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式样由总局统一规定,强制检定合格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及管理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盗用。

三、有关地方根据当地规定,在本通知发布前对加油机检定合格后加贴的检定合格标志,可延续使用到2003年6月30日。2003年7月1日后,实施检定的加油机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强制检定合格标志管理。

四、请各地切实加强对加油机强制检定合格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和管理,对违规印制、发放和使用强制检定合格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

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计量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