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初审相关工作的通知
锡建建管〔20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建法规〔2020〕8号)规定,保留
市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143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初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第八条规定,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按照此项工作要求,我局委托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就各检测机构是否存在这五种情形、是否接入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核查并统一推进,核查结果应于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至少50个工作日前交我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处室。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