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人社发〔2023〕12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市级产业园提质增效,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烟台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9日



烟台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市级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市级产业园提质增效,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 鲁人社发〔2021〕4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在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估认定,以人力资源服务业为主业态,以促进人力资源开发与优化配置为目标,集公共服务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为一体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配套设施完善的园区载体。

第三条  市级产业园建设遵循国家、省和市经济发展战略布局,按照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总体规划思路,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产业园一般设立在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优势明显的区市驻地,或者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第二章  功能作用

第五条  市级产业园要充分发挥“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拓展服务”功能,辐射带动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集成产业、创新、人才、资源、政策等多要素,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第六条  市级产业园要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并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七条  市级产业园要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展示交流、供需对接活动,搭建合作平台,更好发挥行业集聚效应和规模效益,在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第八条  市级产业园要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等融合发展,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需求。

第九条  市级产业园要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开展市内外园区互访、观摩学习、研讨协作等活动;支持园区入驻机构加强交流互动,促进合作共赢。

第十条  鼓励市级产业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试点,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跨界融合、数字化转型和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三章  申报设立

第十一条  各区市运营规范、功能完备、特色鲜明、经济社会效益明显、辐射带动效应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市级产业园。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产业园,原则上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论证充分。按照我市区域发展战略布局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论证报告。

(二)基础设施完善。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公共交通、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备。

(三)产业集聚度高。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具有较强的成长性,总量不少于20家。园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四)运营管理科学。有专门的产业园管委会或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管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能为入驻机构提供会议、培训、金融、法律、餐饮、网络信息等配套服务。

(五)政策体系完备。具备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公共服务功能。所在区市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有针对入驻机构的房租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或基金。

(六)社会效益显著。注重围绕国家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及各项中心工作,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促进就业创业、引进人才、服务产业发展以及巩固脱贫成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市级产业园实行自愿申报、择优确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申建函件;

2.产业园建设规划论证报告;

3.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

4.入驻机构名录和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二)审核。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经区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市级产业园建设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和拟确定名单。

(四)公示。对市级产业园拟确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确定。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十四条  已经确定的市级产业园,增设分园区的,由产业园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增设。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市级产业园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申报确定、动态管理、定期评估等工作,指导市级产业园建设和发展。

市级产业园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级产业园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市要加强市级产业园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体制机制,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运营办法,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规范运作,完善服务。

第十七条  各区市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市级产业园软硬件建设,提供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为入驻机构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各区市加大对市级产业园的扶持力度,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市级产业园建设发展。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园区建设,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市级产业园要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做好安全生产及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五章  定期评估

第二十条  建立市级产业园定期评估制度,对市级产业园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级产业园进行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

评估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各相关区市每年要开展自评工作,保障园区规范运营,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进行通报,并按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格,且三年内不予重新认定。同时,评估结果与相关扶持资金安排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烟台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3-06-29 有效范围: 山东 烟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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