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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电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电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货劳函[2009]64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7]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流函〔2007〕97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蒙电华能公司和能源发电公司)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不够明确、纳税申报表填写不规范、个别所属发电企业存在预缴增值税长期拖欠不缴以及蒙电华能公司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电力公司)实施资产置换后增值税纳税方式调整等问题。经区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所属发电企业预缴增值税模拟计算公式

燃料销项税额=燃料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上网结算电量×不含税电价+不含税应税价外费用)×适用税率+燃料销项税额

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本期发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转出+本期分摊抵扣进项税额

如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本期实际抵扣进项税额则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为销项税额

本期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期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本期应预缴增值税=本期应缴增值税×90%-燃料销项税额

二、公司总部增值税汇总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所属发电企业销项税额合计(各传递单第9项合计)-进项税额(各传递单第15项合计)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所属发电企业应预缴税额(各传递单第18项合计)

三、欠缴应预缴增值税处理

所属发电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预缴的税款,经其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所属发电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可函告公司总部主管国税机关,公司总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所属发电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计算出本期应预缴增值税,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其他参与应预缴增值税模拟计算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等项不再填写。所属发电企业实际缴纳的预缴增值税相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税款缴纳”对应栏次中。

公司总部将所属发电企业本期应预缴增值税,用负数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不得填写到“进项税额”或“上期留抵”等栏次。

相应调整的《发电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见附件。

以上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蒙电华能公司与北方电力公司实施资产置换后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

2009年7月,蒙电华能公司所属的包头第一热电厂、包头第二热电厂与北方电力公司所属的乌海发电厂实施了资产整体置换。作为北方电力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包头第一热电厂、包头第二热电厂,应自税款所属期2008年8月起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并分摊抵扣其公司总部和所属费用单位发生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为蒙电华能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乌海发电厂,自税款所属期2010年1月起,按照“内国税流字[2007]15号”、“内国税流函〔2007〕97号”和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应预缴增值税以及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附件:发电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