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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3]283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本文自2016年7月13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促进农牧业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的规定,经研究,进一步明确为: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