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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8〕1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项目投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的项目。

市本级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公益性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审价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下属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以下简称“审价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价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方案论证。

第五条  审价中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价,可采用自审、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价、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价后备案等方式,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审价。

第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下的公益性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审价。

技术特别复杂、要求特殊的项目,经建设单位报申,审价中心同意,可按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审价。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审价的项目,其审价报告需报审价中心备案后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七条  审价中心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进行抽查复审,并对中介机构及其审价人员进行考核监督。

第八条  审价中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非法干涉。发改、审计、监察、住建、水利、交通、港航等职能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价工作开展。

第九条  审价中心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其中项目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审价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章  审价程序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程序:

(一)前期阶段。

1.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向审价中心报送审价所需资料,并提交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审价中心审查送审资料,具备审价条件的,审价中心应予以审价,并明确审价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实施阶段。

1.审价中应逐项落实审价内容和工作重点,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踏勘,并可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审价所需资料。

2.形成初步审价意见后,审价中心应书面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意见需经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提出异议的,审价中心应进一步核实情况,确需修改的,应进行相应调整。

(三)终结阶段。

审价完成后,审价中心出具认定的审价报告。

第三章  项目概算审价

第十一条  审价中心认定的项目概算作为审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的依据,同时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及追加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单独立项的重要设备、信息化等项目,不在审价中心的项目概算审价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项目概算审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相符;

(二)概算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项目概算编制依据是否正确;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编制期市场价格计取;

(五)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的计取标准或费率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部门规定;

(六)其他应审价的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价,审价中心备案的概算项目,主要核对以下内容:

(一)相关资料是否完整;

(二)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立项批复;

(三)项目概算是否存在超批复估算情况。

第十五条  审价认定的项目概算超过批复估算的,根据“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建设单位需调整初步设计或向原审批机关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工程预算审价

第十六条  审价中心认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作为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审价中心认定的工程变更造价作为相关部门审批工程变更及调整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十七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信息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项目不在审价中心的工程预算审价范围之内。

第十八条  工程预算审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图设计内容是否与批复的初步设计一致,是否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

(二)工程预算编制依据是否正确;

(三)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程单价是否合理,工程取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

(四)无价材料、设备品牌档次是否合理,其价格确定依据是否充分;

(五)对于按我市有关规定采取简易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下浮幅度是否合理;

(六)工程变更造价是否合理;

(七)其他应审价的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价,审价中心备案的工程预算项目,主要核对以下内容:

(一)相关资料是否完整;

(二)项目是否依法进行初步设计批复;

(三)工程是否存在超概算情况。

第二十条  审价认定的工程预算超过批复概算的,根据“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建设单位需调整施工图设计或向原审批机关重新报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章  工程结算审价

第二十一条  审价中心认定的工程结算作为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信息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不在审价中心的工程结算审价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合同履行是否到位;

(二)工程竣工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三)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的合规性、合理性;

(四)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正确;

(五)工程量计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税费计取是否正确;

(六)工程建设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现象;

(七)其他应审价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价,审价中心备案的工程结算项目,主要核对以下内容:

(一)相关资料是否完整;

(二)工程是否依法进行招投标;

(三)工程是否存在超概算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时间内向审价中心报送经过初审的工程结算审价所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有争议、无正当理由不积极配合工程结算工作,导致审价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应当在催告无效后28天内按合同约定采取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工程结算审价报告中应披露在工程招投标、合同履行、工程变更、造价控制等方面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价

第二十八条  审价中心认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相关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省级及以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审价的,由其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价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建设现象;

(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使用、核算情况,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三)工程结算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

(四)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五)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六)决算报表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准确;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项目建设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九)项目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范围之内,预留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其他应审价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价,审价中心备案的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主要核对以下内容:

(一)相关资料是否完整;

(二)工程结算是否依法进行审价;

(三)项目是否存在超概算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审价中心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价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价报告中应披露在项目建设审批、工程招投标、合同履行、工程变更、价款结算、投资控制等方面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代建)、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审价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因建设单位或其他参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审价结论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该单位承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价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价中心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违反规划、土地、招投标、合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三)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采购供货、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活动中弄虚作假,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资金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超概算建设的;

(五)建设资金被侵占、转移或挪用的;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七)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

(八)其他有关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审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价中心可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一)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审价所需资料或回应有关事项,故意拖延审价时间,经审价中心发函催告未及时办理的;其他参建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审价所需资料或回应有关事项,故意拖延审价时间,经建设单位发函催告未及时办理的;

(二)建设单位对审价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工程价款未及时进行调整,对已经多付的工程价款未予以追回的;

(三)建设单位或其他参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弄虚作假,提供审价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

(二)明知与审价项目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三)利用审价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不当利益的;

(四)滥用职权干预审价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泄露审价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或者利用上述秘密谋取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我市原有相关规定、制度如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编审试行办法》(舟政办发〔2013〕107号)同时废止。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