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备案出口合同项下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国税出函[2007]17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备案合同项下煤炭出口退免税事宜的请示》(鄂国税流字〔2007〕154号)收悉。关于你局请示的按照规定备案的出口合同,涉及出口数量溢短装退(免)税管理等问题,经研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847号
)有关规定,并经电话请示总局同意,批复如下:
一、按照
国税函〔2006〕847号
第二条规定备案的出口合同,已约定出口货物基准数量以及溢短装上下限比例、出口货物基准单价(金额)以及单价(金额)浮动标准条款的,为符合
国税函〔2006〕847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案“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要求。
二、对上述备案出口合同中涉及的数量、金额,参照以下公式计算:
备案数量=合同约定的基准数量×(1+溢短装上限)-已完成合同数量
备案金额=合同约定的基准数量×(1+溢短装上限)×合同约定的基准单价×(1+单价浮动上限)-已完成合同金额
三、对上述出口合同,税务机关应按照
国税函〔2006〕847号
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货物,按照
财税〔2006〕139号文件调整前的
出口退税率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