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国税流函[2008]34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一、五、六条作废,
第一条出台新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
)
第五条被《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 ( 公告2014年第11号
)废止。第六条停止执行。
第二条出台新文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全区国税系统流转税业务会议召开以来,各级国税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区国税系统流转税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但是,部分地区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方面,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抓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此,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措施,强化管理,加强督导,认真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不断促进全区增值税管理工作继续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
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不仅是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项经济扶持政策,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1289号)及区局有关补充通知精神。旗县国税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范围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民族贸易企业依法免征增值税。盟市国税部门要加强政策督导,切实把此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此条款失效】
二、进一步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内国税流字[2008]7号
)精神。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受理、审批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和退税申请,并同步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职工名册、限额标准、残疾人员重复安置查询、分户台帐、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等维护操作,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各地对综合征管软件运行中的涉及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模块、程序操作及其它技术问题,应及时向总局呼叫中心进行技术咨询或向相应信息、征管部门反映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增值税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在对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征、免增值税管理,并从2008年第二季度开始统计医疗机构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8]2号)第一条规定的“提供内蒙古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是指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对外销售饲料产品时,在饲料产品外包装上所粘贴的“饲料标签”。主管国税机关应对“饲料标签”内所列饲料品种进行认真鉴定,凡符合饲料产品免税范围的,凭“饲料标签”给予免征增值税,不符合饲料产品免税范围的征收增值税。
五、进一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含量检测管理
(一)对新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盟市国税局上报区局进行废渣含量检测申请的时间,全区统一规定为上半年4月30日之前和下半年8月31日之前,超出此规定时间的区局不予受理。
(二)对已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各盟市国税局应严格按照区局复检通知的要求时限,及时将抽检的样品送往区局进行编号,对超过期限仍未送样的地区,区局不再通知检验所检测,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各地自负,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此条款失效】
六、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分析管理
在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中,即征即退应统计当期应退税额,直接减免应按以下口径统计:对年免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分别按照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征收率计算免税额;对年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按照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模拟计算免税额;测算统计时,免税销售额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免税销售额可不作换算。上述统计口径从2008年第二季度统计分析时开始执行,2008年第一季度统计结果不符合上述统计口径的,应重新统计上报《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此条款失效】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