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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内国税货劳字[2009]29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本文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废止


呼和浩特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国家税务局:

近接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电力公司)《关于统一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增值税纳税方式的请示》(蒙东电财〔2009〕20号),东部电力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在呼和浩特市注册成立,赤峰供电局、通辽供电局、呼伦贝尔电业局和兴安盟电业局为其所属核算单位,自2009年10月1日起,其所属四个供电企业将采取由总部统一核算的方式,原供电企业增值税征管模式已不适用新公司核算工作的需要,来文建议区局给予调整。为此,区局研究,鉴于目前总部尚未实现输电收入和售电收入,为兼顾各方利益,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规定,同时参照《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9]14号),将东部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缴纳方式和预征办法明确如下:

一、从2009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2009年10月)起,对东部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按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预缴增值税,即东部电力公司总部按月将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额的10%在呼和浩特市申报缴纳,90%的税额以各所属供电企业当期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当期全部电力产品销售收入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计算应分配的预缴增值税,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东部电力公司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分配总部及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

(一)按税款所属期汇总计算公司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东部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税额=东部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项税额-东部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进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转出后的金额)

(二)按税款所属期计算公司总部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和所属供电企业当期应分配预缴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东部电力公司总部电力产品当期应纳税额=东部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税额×10%

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当期应预缴税额合计=东部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税额×90%

某供电企业销售比例=该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当期销售收入÷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全部销售收入×100%

某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当期应预缴税额=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当期应预缴税额合计×该供电企业销售比例

三、东部电力公司应按税款所属期编制《东部电力公司总部及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计算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增值税计算表》),于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10日前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备案的同时,下发至所属供电企业。【此条款失效】

东部电力公司总部及所属供电企业在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期内,按照《增值税计算表》分配的预缴增值税以及现行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计算表》是纳税申报的必报资料,企业及其主管国税机关应留档备查。东部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应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的规定,继续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四、2009年11月征期,东部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零申报。2009年12月征期,东部电力公司总部及所属供电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申报缴纳应缴及应预缴税款所属期2009年10月增值税

五、东部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价外费用和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以下简称价外费用及其他),仍在供电企业所在地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于2009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2009年10月)起,在本月税款所属期的次月单独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009年11月征期,所属供电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所属期2009年10月的价外费用及其他增值税,只填报一张申报表,申报表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数据为零。

2009年12月征期,所属供电企业填报两张申报表,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所属期2009年10月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和所属期2009年11月的价外费用及其他增值税。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应先录入所属期2009年10月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申报表,后录入属期2009年11月的价外费用及其他增值税申报表;对所属期2009年10月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根据综合征管软件提示信息,选择“增加”进行申报处理。以后月份,所属供电企业和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上述方法进行申报纳税。【此条款失效】

六、所属供电企业当期应预缴增值税,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当期实际缴纳的预缴增值税相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税款缴纳”对应栏次中。公司总部将所属供电企业当期应预缴增值税(《增值税计算表》第5栏数据),用负数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不得填写到“进项税额”或“上期留抵”等栏次。

七、东部电力公司所属三级供电单位满洲里供电局和扎赉诺尔供电局应预缴的增值税,由公司总部在《增值税计算表》单独计算分配并列明应预缴的增值税

八、东部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报告。

附件:东部电力公司总部及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计算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