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0日
附件1 |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2006年5月25日 |
南市国税函〔2006〕184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继续执行 |
附件2 |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废止条款 |
1 |
2016年11月8日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改 |
废止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一)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认定由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