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办理资质升级、资质证书变更及分站设立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1〕29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工作,结合我市混凝土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已纳入各区县《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搅拌站治理整合方案》)中,确定为长期保留、阶段性保留(以下简称保留)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办理资质升级、资质证书变更及分站设立手续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混凝土企业如需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变更申请。
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合格后,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
混凝土企业有分站的,应先办理分站设立手续且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合格后,方可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提交资质升级申请材料时,应将各分站资料一并提交。
三、各区县《搅拌站治理整合方案》中纳入保留但未办理分站设立手续的搅拌站,应根据《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249号),由设立此搅拌站的混凝土企业向分站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分站设立申请。
四、各区县《搅拌站治理整合方案》中未纳入保留的混凝土企业,但其设立的分站纳入保留的,该企业应向其分站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质变更申请,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并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相关手续。
五、办理分站设立或者分站变更手续的混凝土企业,分站生产地址与其他混凝土企业生产地址重合的,应当在该地址上原有混凝土企业资质注销或变更后,方可申请办理上述变更手续。
六、集团下属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存在一个资质多个搅拌站点的,应先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定一个为主站后,其他站点作为分站向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分站设立申请。
七、分站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供的证照及材料真实有效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及时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并按照《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八、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分站手续申请的同时,应当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分站进行现场核查。
九、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办理混凝土企业分站手续后5日内,将分站设立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十、对于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分站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混凝土企业,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做好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设立手续办理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工作,指导混凝土企业分站设立办理工作,根据《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249号,以下简称《分站资质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工作指南:
一、分站设立与受理
(一)申请
1、各区县《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搅拌站治理整合方案”)中确定为长期保留、阶段性保留(以下简称保留)但未办理分站设立手续的搅拌站,由设立此搅拌站的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向分站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就分站设立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各区县“搅拌站治理整合方案”中确定保留的并具有分站资质的搅拌站,由设立此搅拌站的混凝土企业向分站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集团下属的混凝土企业,存在一个资质多个搅拌站点的,对于纳入区县“搅拌站治理整合方案”中保留的搅拌站,由该混凝土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主站确定申请后,其他站点作为分站,由混凝土企业向其分站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混凝土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的申请,应包括该混凝土企业工商及资质情况,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等资产情况,有职称人员情况及所设立的所有分站资产、人员情况。
(二)申请资料
申请办理分站设立手续,按照《分站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交书面申请资料,除此之外需说明的如下:
1、变更申请表按《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混凝土企业分站专用》格式填写,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便民服务栏目下载中心工程建设建筑业企业类处下载;
2、混凝土企业应提供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
3、混凝土企业对分站的出资证明材料是指该企业对所设立的分站机械设备及车辆资产情况的证明;
4、混凝土企业应提交包括主站及其设立的分站(已办理分站设立手续)所有有职称人员职称证、身份证以及劳动合同;
5、中高级有职称人员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初级职称及非工程类有职称人员可不提交相关社保证明;
6、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及电子文档。
(三)受理
申请办理混凝土企业分站设立手续,需提交《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混凝土企业分站专用》(含电子文档)一式两份及相应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混凝土企业符合受理条件,申请资料齐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及时受理。
二、分站设立审查与许可
(一)审查
1、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现场核查时间)按照 《分站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进行审查;
2、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分站手续申请的同时,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区县建委组织专家在 5个工作日内,对分站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对分站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等及试验室情况进行核查,填写现场核查表,并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具核查意见;
3、专家核查意见在北京建设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
(二)许可
1、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审查结果及专家组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资质证书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做出决定后应在混凝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副本的变更栏上注明分站名称、分站地址及试验室负责人名称,并加盖区县建委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
2、分站名称应当由混凝土企业名称+分站所在地乡镇名称+分站依次组成,混凝土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站可表述为分公司。
(三)备案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办理混凝土企业分站设立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分站设立情况及专家审查意见表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内容包括混凝土企业主站及其设立的分站名称、批准时间。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https://zjw.beijing.gov.cn/bjjs/gcjs/zcfg/325841113/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