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粕类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内国税流函[2005]82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通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CX饲用蛋白粉征免增值税的请示》(通国税流字[2005]112号)收悉。对“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粕类产品免税范围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对粕类饲料产品,除豆粕外,其它粕类产品凡用做饲料的,并经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后,均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不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所列名的四种粕类产品。
CX饲用蛋白粉是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脱毒后的蓖麻粕的商品名,因此,对符合饲料使用标准的蓖麻粕,可按照上述原则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