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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粕类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粕类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内国税流函[2005]82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通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CX饲用蛋白粉征免增值税的请示》(通国税流字[2005]112号)收悉。对“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粕类产品免税范围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对粕类饲料产品,除豆粕外,其它粕类产品凡用做饲料的,并经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后,均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不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所列名的四种粕类产品。

CX饲用蛋白粉是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脱毒后的蓖麻粕的商品名,因此,对符合饲料使用标准的蓖麻粕,可按照上述原则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