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6年12月16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秩序,现将市本级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二、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