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乌兰浩特钢铁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内地税字[2011]177号
兴安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减免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兴地税发[2011]03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40号
)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009-2010年土地使用税4268575.20元,房产税待请示自治区政府后批复。
同时,请你局对免税企业做好有关资料的备查工作,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地方税减免台账,妥善保管好有关减免税资料。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