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州省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黔府发〔2018〕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现将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贵州省所有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
二、以上财政体制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和我省体制改革及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关于《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州省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黔府发〔2018〕1号)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求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为推动我省税制改革、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进程,按照《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明确贵州省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黔府发〔2018〕1号),确定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收入,同时按照财政体制应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符合的原则,暂定执行期为2—3年。现将文件涉及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6年12月25日,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明确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93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该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健全我省地方税体系,保证环保税在我省的顺利征收,我省在强化省级财政调控职能的同时,充分调动地方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地方税收分享体制的调整与现行分享体制的衔接。保证环保税收入的分享比例向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的县级倾斜,尽可能维持省、市、县收入总量的大体平衡,避免因调整地方税收分享体制后市县两级地方税收收入波动较大,确定了环保税在我省省以下的分享比例。
二、主要内容
根据《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规定,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经研究测算,确定我省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执行2—3年。主要原因为:一是保证现有财力格局基本不变,费改税后对各级财力影响不大,中央级收入大致平移到县级,基本维护了各级财力格局保持不变。二是财力下沉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虑到县级政策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将县级收入占比提高,既体现省市两级财力下沉、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又调动地方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三是支持建立我省地方税体系,参照我省主体税种分享比例格局,将环保税分享比例设定为20:20:60,与我省2013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后各级收入占比格局基本一致,进一步健全了我省地方税体系。
三、测算过程和研究依据
根据环保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环保法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推进环境保护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
(一)排污费省以下分享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分享比例及缴库方式的通知》(黔财非税〔2014〕9号)规定,“排污费收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中央分享10%,省级分享90%;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中央分享10%,省级分享10%,由市级和县级共享80%”。各市州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对市以下分享比例予以明确后,排污费省以下分享比例总体情况为:省级执收的排污费收入中央和省级按照10:90分享;市级执收的中央、省、市按照10:10:80分享;县级执收的中央、省、市、县四级分享比例除遵义为10:10:0:80、黔西南州为10:10:15:65外,其余7个市州均按照10:10:20:60分享。
(二)排污费改环保税后征收方式、标准等方面的变化。一是“费”和“税”属性不同带来其征收方式有所差异:排污费是分省、市、县三级的环保部门分别征收,省、市两级的收入县级不参与分享;环保税按照税收属性实行属地征管,即打破企业隶属关系,将原有的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的税收全部下放由县级税务部门进行征管,按规定比例就地解缴入库。二是环保税征收范围较排污费有所扩大。根据《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排放废气、废水、废渣,而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范围除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外,还包括固体废物、噪声。三是环保税每污染当量标准高于排污费一倍。根据2017年8月省财政厅呈请省政府同意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规定,“我省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比我省原排污费执行的标准提高了一倍(目前我省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余0.7元)。
(三)对我省收入影响测算。以2016年排污费收入数据做静态测算分析。2016年我省排污费总收入4.47亿元,中央分享0.46亿元,我省分享4.01亿元,其中:省级分享0.96亿元;市级分享0.9亿元;县级分享2.15亿元,省市县三级占比为23:23:54。若费改税后实行税收属地征收,省、市、县按照20:20:60比例分享,则中央分享收入减少0.45亿元,我省分享收入增加0.45亿元,其中,省级收入减少0.06亿元;市级减少0.02亿元;县级增加0.53亿元。省、市两级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费改税后,原由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征收的独享收入转变为省、市、县三级分享的共享税收,县级收入相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