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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自然资规(规)字〔2023〕3号

各派出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17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许可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审批流程再造,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尚未取得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变更,适用本规定。

二、变更内容和程序

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变更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先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2.选址意见书变更内容涉及发改部门审批内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先取得发改部门同意变更意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内容涉及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按程序先变更选址意见书。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内容涉及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程序变更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1.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调整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涉及变更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先按程序变更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调整、变更内容依法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同意。

3.变更内容可能影响相邻关系、公共利益,或者与较大范围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进行社会公示;涉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修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4.对项目中已经预售或销售、安置的建筑物单体平、立面等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取得购房业主或安置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对已经预售项目中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等涉及总平面布局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已预售、销售部分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购房合同或拆迁协议明确约定可以变更的除外)。对项目中未预售或销售的建、构筑物单体平、立面等的变更,应采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无需办理规划变更手续的情形

1.对规划许可附图进行建筑角点坐标修正或增加建筑间距标注,但不涉及改变规划许可实质性内容的;

2.建筑高度、建筑位置、间距退让、小区道路、车位位置、绿化布局及外立面等,因施工误差或施工需要的矫正、微调且不违反法定强制性规范要求的;

3.分割或调整建筑内部平面,但不改变建筑外立面或外形,不影响规划条件有关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面积、日照等强制性指标的落实,符合消防和结构安全,且不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

4.因设计和施工误差造成实际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致但未超出我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竣工规划核实允许误差范围的;

5.因消防审查、施工图审查对建筑平面设计进行变更,但不涉及总平面图、建筑立面、规划指标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调整的。

三、有关要求

(一)许可证书的内容和形式

规划变更许可文件应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并在原许可证书上注明本次变更的文号和时间。变更附图内容应当与规划变更许可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对局部变更的应当予以明确标注并加盖审批章(不涉及变更内容的图纸不需加盖审批章)。对本规定明确无需办理规划变更手续情形的,规划部门应在竣工规划核实时,对建筑内部现状与批准图纸变化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二)做好变更信息共享

进一步做好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在核发规划变更文书许可后,将发文信息(纸质件扫描版)通过金宏网或审批平台发送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于每月5日前移交规划变更许可文书复印件及附图纸质材料(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三)加强规划许可后的监管

加强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未经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移交有关违法建设线索。原则上不得将规划变更作为违法建设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改正措施。

本规定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年9月21日。
来源: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