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垦企业取得的耕地出包收入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9]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承包费所得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呼地税发[2007]114号)收悉,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对于你市的海拉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和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农场实行双层经营承包体制改革后,向职工出包耕地取得的收入属于种植业收入,应按照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零零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