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内国税流字[1997]423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本文自2013年1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盟市来文来电反映,去年以来,有部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破产,对这些企业的销售存货、欠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如何处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对按法律程序破产的企业涉及增值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破产企业销售(包括清算组拍卖和视同销售)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应照章纳税,具体征管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仍应为破产企业,但对已没有经管人员的破产企业,可由清算组代为缴纳;

(二)破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存货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应采取代保管的形式,仍使用破产企业公章,由企业或清算组到税务局开具;

(三)破产企业销售存货的进项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规定,包括为维持销售存货业务而购进水、电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以及按实际动用原则,经税务机关批准转作进项税额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二、破产企业的欠税(包括销售存货发生的欠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由破产企业(或清算组)负责清缴。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仍不能清偿欠税的,由税务部门按死欠作挂帐处理。

三、破产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税务事项除欠税按上条规定处理外,均应视为处理完毕。因此,对在破产企业基础上新组建成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应按新企业对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对原破产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不予承认,不得转作进项税额抵扣。
1997-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