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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补登)

丽建发〔2016〕2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提高城市合理用水水平,根据《关于印发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印发  



丽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取用城市公共供水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办)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经信、质监、执法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再生水回用系统、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等。

第六条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要求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节水设施建设方案。

(二)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必须有“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采用的节水设施及措施等相关内容。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时,应当严格审查节水设施的相关内容。

(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设施和器具,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组织验收单位应当通知市节水办参加验收,并对节水设施签署验收意见。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时,组织验收单位应当通知市节水办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市节水办在对用水计划考核时可按使用节水设施所节约的水量,扣减建设单位的用水指标。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