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我市本岛区域范围内实施采用装配式建筑具体要求的通知
2020-07-08 舟建发〔2020〕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建发〔202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分局),各功能区建设局、资源规划分局:
为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 舟政办发〔2018〕33号)和《舟山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等精神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本岛区域范围内实施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实施区域
舟山本岛区域范围内(含朱家尖岛、鲁家峙岛、小干岛、长峙岛)。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
2020年 8月1 日起,通过土地招拍挂取得的住宅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和《舟山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中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地块。
三、实施方式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新建项目,资源规划部门应将该宗土地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控制性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资源规划部门对国有土地出让时,应以采用装配式建筑进行建造且装配率计算和评价,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的要求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载明。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
建设单位应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完成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申报装配式建筑项目评审认定,申报资料包括土地出让合同、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等。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设计方案等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书出具认定文件。认定文件作为享受优惠政策、项目验收等有关手续的依据。
五、其他
2020年8月 1日前取得的土地,装配率计算和评价,执行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2016版);2020年8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装配率计算和评价,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规划局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在我市本岛区域范围内实施装配式建筑具体要求的通知》(舟建发〔2018〕86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我市本岛区域范围内实施采用装配式建筑具体要求的通知》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7- 08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规定,我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今年1月开始,经过前期政策咨询和研究,组织了相关专家对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和认定等进行了研讨,于7月初对《关于明确在我市本岛区域范围内实施装配式建筑具体要求的通知》(舟建发〔2018〕86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我市本岛区域范围内实施采用装配式建筑具体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
三、主要修改内容
《通知》中实施区域、实施时间及范围与原《关于明确在我市本岛区域范围内实施装配式建筑具体要求的通知》(舟建发〔2018〕86号)中的内容一致,对装配率计算和评价、实施方式、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方式等具体要求进行了修改。
《通知》要求2020年8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装配率计算和评价,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
《通知》中实施方式修改为: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新建项目,资源规划部门应将该宗土地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控制性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资源规划部门对国有土地出让时,应以采用装配式建筑进行建造且装配率计算和评价,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的要求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载明。
《通知》中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完成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申报装配式建筑项目评审认定,申报资料包括土地出让合同、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等。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设计方案等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书出具认定文件。认定文件作为享受优惠政策、项目验收等有关手续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