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月10日 宁税地字〔90〕第026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
89)国税地字第141号《
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文中第三条,经研究照章征收。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22日 (89)国税地字第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
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
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