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建〔2019〕1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建〔2022〕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海砂淡化后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206)中各项指标要求。淡化后海砂氯离子含量要≤0.03%,淡化副产品海卵石氯离子含量要≤0.02%,淡化海砂中贝壳含量、含泥量及泥块含量应符合表1、表2及表3的规定。
表1 淡化海砂中贝壳含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 |
≥C40 |
C35~C30 |
C25~C15 |
贝壳含量(按质量计,%) |
≤3 |
≤5 |
≤8 |
表2 淡化海砂中含泥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 |
≥C60 |
C55~C30 |
≤C25 |
含泥量(按质量计,%) |
≤2.0 |
≤3.0 |
≤5.0 |
表3 淡化海砂中泥块含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 |
≥C60 |
C55~C30 |
≤C25 |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
≤0.5 |
≤1.0 |
≤2.0 |
第十六条 淡化海砂和淡化副产品海卵石的氯离子含量在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后方可出厂。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海砂淡化生产经营企业出售淡化海砂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试验室检验人员的培训证书复印件;
(三)淡化水氯离子含量自检报告;
(四)淡化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及再生水定期检验报告;
(五)出厂合格证原件。
第十八条 海砂淡化生产企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及建设施工现场不得采购。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和建设施工现场应按批(以600吨为一检验批,进货质量稳定可以1000吨为一批)对淡化海砂进行检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建立淡化海砂自检台账,建设施工现场应对淡化海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氯离子含量检测不合格的应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双随机抽查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海砂淡化生产经营企业的海砂淡化生产情况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及建设施工现场的淡化海砂使用情况进行“双随机”检查,每月不小于1次。并做好台帐。
第七章 违规查处
第二十一条 海砂淡化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及建设施工现场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