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轮机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锡政通〔20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现就加强三轮机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轮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具有 3 个车轮的车辆(含燃油三轮机动车、电动三轮机动车)。
本通告所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有动力装置驱动,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标准,仅供下肢残疾人专用的代步工具。
二、市区范围内禁止三轮机动车上路行驶;经依法登记的三轮机动车需要过境通行的,可以在本市国道、省道通过。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登记规定,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上路行驶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证件,并按照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驶。
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
四、为严格查处三轮机动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上道路行驶、非法营运及扰乱市容、交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区范围内各加油站停止给三轮机动车、无号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油,过境通行的三轮机动车除外。各加油站或者加油站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为上述车辆加油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五、驾驶三轮机动车或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
(一)驾驶三轮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或者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证”(即残疾人证、准驾证、身份证)不全的;
(三)上道路行驶的三轮机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号牌的;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并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六)车辆存在被盗抢嫌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扣留车辆的情形。驾驶非法拼装、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三轮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三轮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依法并处 15日以下拘留;
对驾驶拼装或报废三轮机动车上路的驾驶人,处 200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三轮机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没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查封。
八、三轮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九、三轮机动车在市区内有以车设摊或者违法占用人行道等情形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遇拦截检查时,强行冲闯或者驾车冲撞执法人员的;
(二)拒不配合检查管理,无理纠缠、谩骂执法人员的;
(三)聚集他人阻碍执法,影响道路通行秩序的;
(四)以自伤、自残、耍泼、耍赖或其它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一、驾驶三轮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车站周边道路、公交站台、专业市场等公共场所强行揽客,不听劝阻,或者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十二、凡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妨碍单位正常工作、寻衅滋事或非法拦路造成交通拥堵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所称的“市区”,是指本市除江阴、宜兴以外的所有区域。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