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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厅关于修改《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决定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修改《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决定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8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推进娱乐场所“放管服”改革,促进娱乐场所行政审批规范化、便利化,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规定,决定修改《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苏文规〔2013〕1号)的部分条款。

一、将第一条第二项“面积标准”的第二款修改为:“设区市城区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县(市)及三年内撤县(市)设区的区,城区不少于300平方米,乡镇不少于200平方米”。

删除第三款。

二、将第一条第三项“注册资金”的第一款修改为: “注册资金以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为准”。

删除第二、三款。

三、将第二条第二项“设立审批程序”的第一目“受理”(2)修改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删除(3);将(4)修改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将(9)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将第二条第三项“变更”的第二目(3)修改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删除(4);将(5)修改为:“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五、将第二条第三项“变更”的第三目(3)修改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删除(4)、(5)。

六、将第二条第三项“变更”的第四目第二款修改为“娱乐场所2年内因违规经营,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再次违法违规经营应受行政处罚的,不予换证并吊销原娱乐经营许可证”。

七、将第二条第四项“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第一款第二目修改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删除第三目、第四目。

八、在第三条第一款“各地文化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发展娱乐场所的重要意义”后,增加“认真落实娱乐场所主体准入‘先照后证’制度,取消对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要求,法无授权,不得擅自停止新设场所审批受理。改进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解决部分地区存在的擅自增减审批条件以及超规定时限审批等问题。”。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
 
              江苏省文化厅

              2017年9月8日


附件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

(2013年7月1日发布,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9月8日《省文化厅关于修改<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决定》修订)

一、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
(一)距离要求
娱乐场所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相毗连,距离医院或者机关周边30米范围内、距离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测量方法:以娱乐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物外沿与医院、机关、学校围墙或者边界的最近直线距离为准。
(二)面积标准
城市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农村乡镇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米。
设区市城区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县(市)及三年内撤县(市)设区的区,城区不少于300平方米,乡镇不少于200平方米。
以上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均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以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为准。
(四)房产权属证书
乡镇娱乐场所房屋用途证明应为乡镇以上政府建设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证书,必要时还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书。
二、行政指导和设立审批程序
(一)行政指导程序
1.行政指导
(1)申请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登记表》。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2.实地检查指导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征询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及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建议。
(5)其他需要检查指导的内容。
(二)设立审批程序
1.受理
(1)《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9)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实地检查
拟设立娱乐场所完成筹建后,其经营者应主动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书:
(1)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资质核查是否合格。
(2)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3)歌舞娱乐场所设施设备: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曲库歌曲是否取得合法授权许可证明;歌曲点播系统播放的音乐、曲目、画面等内容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是否含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禁的曲目;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与境外曲库连接。
(4)游艺娱乐场所设施设备: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有依法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与文化部公布的内容是否相符;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功能是否经过改动;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具有退币、退钢珠等功能;场所使用的奖品是否与备案的目录相符,奖品是否健康有益,单件奖品的价值是否超过500元。
(5)游艺娱乐场所是否分区经营。
(6)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3.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拟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4.听证
(1)听证范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及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3)发布公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提前7日告知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
(4)听证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答复后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许可决定
拟设立场所经验收合格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书面告知申请人限期整改并说明理由。
(三)变更
1.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参照上述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娱乐场所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5)拟变更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3.娱乐场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或者曲库的相关证明材料变化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娱乐场所2年内因违规经营,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再次违法违规经营应受行政处罚的,不予换证并吊销原娱乐经营许可证。
(四)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证机关要摸清经营场所现状,现场核对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的场所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给予六个月时间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换证,并予以注销,同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场所设立条件未发生变更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五)娱乐经营许可证注(吊)销
娱乐场所因违法违规经营应被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按照《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六)生产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查 
在我省注册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省文化厅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查的申请,省文化厅将通过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设备基本功能和游戏规则、能反映设备外观的图片等基本信息。
三、要求
各地文化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发展娱乐场所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娱乐场所主体准入“先照后证”制度,取消对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要求,法无授权不得擅自停止新设场所审批受理。改进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解决部分地区存在的擅自增减审批条件以及超规定时限审批等问题。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学习《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健全机制,创新举措,落实责任,依法行政,把娱乐场所纳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轨道,确保我省娱乐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凡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