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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交通局关于完善丽水市跨县(市、区)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交通局关于完善丽水市跨县(市、区)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发改费管〔2009〕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丽水市各有关专业道路运输企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3号)精神及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现就完善丽水市跨县(市、区)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0.01元/人千米的市内跨县(市、区)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

二、今后我市跨县(市、区)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加收标准随成品油价格调整适时联动。以我市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5.12元/升为基数,每升柴油价格累计上调达到0.50元及其倍数并持续一个月时,可以加收燃油附加费0.005元/人千米及其相应倍数,依此类推。反之则相应降低或停收燃油附加费。

三、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经营者实施加收燃油附加费,涉及票价调整的,应提前5天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于客票预售前不少于3天在班车始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四、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关于丽水市内跨县(市、区)道路客运班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批复》(丽发改价管〔2008〕12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交通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