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8〕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鲁财法〔2021〕3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5月31日
山东社会科学院:
现将《山东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8日
山东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经费(以下简称工程经费)管理,支持山东社会科学院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按照“鼓励创新、透明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山东社会科学院开展社会科学创新工程的资金,重点用于条件能力建设、人才引进培养、成果宣传推介、创新工程研究、绩效支出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条件能力建设。主要是开展创新工程发生的科研平台建设费、设备购置费、物耗等改善研发条件的支出。
(二)人才引进培养。主要是开展创新工程发生的人才引进费、培训费、外聘人员经费、各类人才配套经费等支出。
(三)成果宣传推介。主要是开展创新工程成果宣传和推介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版面费、宣传费等支出。
(四)创新工程研究。主要是开展创新工程发生的与社会科学研究直接相关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等支出。
(五)绩效支出。主要是开展创新工程发生的绩效支出,属于科研成本性支出,总额控制在工程经费的50%以内,具体由山东社会科学院结合创新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其他支出。主要是开展创新工程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工程经费使用管理坚持“科学安排、择优支持、鼓励竞争、规范使用、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社会科学院应根据创新工程任务计划和项目周期,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方案和具体开支计划,规范支出范围,明确执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山东社会科学院应加强工程经费与其他科研经费的统筹管理,并在创新工程实施过程中,逐步整合其他财政科研经费。
第六条 山东社会科学院与外单位进行联合课题研究,需要外拨工程经费的,应当签订正式科研合同,明确科研任务和开支计划,总额控制在工程经费的10%以内,并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第七条 工程经费使用管理中涉及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等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山东社会科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工程经费具体管理细则,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快预算执行,建立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经费管理机制,保证资金使用科学、规范、高效。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目标实施项目,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九条 工程经费按规定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编报年度预算时,山东社会科学院应向省财政厅报送工程经费绩效目标,并作为以后绩效评价的依据。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应对工程经费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核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工程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山东社会科学院应按规定公开工程经费管理制度办法、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程经费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对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科学精品工程补助、社会科学研究补助等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