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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财社〔2014〕1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市直各有关单位,莲都区财政局、莲都区民政局、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丽水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民政局

2014年6月30日


丽水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浙江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资金,是指中央、省补助及市区安排用于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救助对象为:

(一)市区范围内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二)县(市)范围内需跨省返乡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三)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  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项管理、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救助资金的预算管理。民政部门应根据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提出救助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救助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调整。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按规定追加预算。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根据批准后的救助资金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救助资金用款申请,申请材料需明确救助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内容。

财政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第八条  救助资金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及其他必要开支。

(一)生活救助。生活救助支出是指救助对象在救助管理机构期间产生的生活费用和实施街头救助时发生的费用,以及实施生活救助时发生的劳务等人工费用。

1.受助人员的伙食和食品支出,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气等费用,以及为受助人员购置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用具费用。

2.为不愿进站受助人员发放食物、衣服等生活必需物品和常规药品等费用。

3.为受助人员提供联系亲属或单位、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等服务所发生的通讯等费用。

4.为受助人员提供各项生活救助所发生的各种劳务、护理和安保服务费用。

(二)医疗救治。医疗救治支出是指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受助人员因病到医院就医发生的各项诊断、检查、治疗和护理费用。

2.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室(点)医疗器械、常备药品购置费用,以及聘请专业医疗、护理人员发生的费用。

3.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卫生防疫费用。

4.特殊受助人员(艾滋病等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接、送的运输服务、安保服务等费用。

5.受助人员死亡发生的丧葬等费用。

(三)教育矫治。教育矫治支出是指对救助人员进行教育、技能培训、康复训练、行为矫正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教材、图书资料、器材设备购置及编印等费用。

2.聘请专业人员和机构,以及与学校和社会组织合作等形式采用进行教育矫治发生的劳务及购买服务的费用。

3.救助管理工作宣传费用,开展教育矫治的场地租赁等费用。

(四)返乡救助。返乡救助支出,是指用于救助人员返回家乡时所发生的费用。

1.受助人员返乡车船费和途中生活等费用。

2.护送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

3.接、送受助人员返乡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油费、通行费等费用或车辆租用费。

 (五)临时安置。临时安置支出是指将受助人员临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精神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安置方式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护理费、医疗费、服装费、教育费、杂支费等费用。

(六)专用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支出是指专用车辆、信息管理系统等救助机构专项设备的购置费用。

(七)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是指救助机构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建设、维修维护费用。

中央财政安排下达的救助补助资金可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不得用于专项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维护支出和救助机构运转等支出。省级下达补助资金、市区财政安排的救助资金可按照申报项目用于救助管理机构新建、改扩建,设施设备维修购置支出,以及其他各项救助支出。

第九条  救助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救助资金,认真执行各项支出标准和定额,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对中央、省级财政下达、市区财政安排的救助资金实行分类明细核算。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按季编制救助资金收支情况表,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年度终了后,民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内容必须包括:救助资金收支情况,救助基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等。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补助标准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实物救助为主,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采用现金救助方式。

(一)生活救助

救助对象的伙食标准应参照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街面救助可适当提高;

必需的洗漱用品、卫生用品和其它日常用品据实报销;

保安员、护理员的工资标准,参照当地同工种的用工标准;

水、电、通讯费支出据实报销。

(二)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标准参照《丽水市莲都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检查、医疗、用药目录执行;

救治无效而死亡的处理按殡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教育矫治

聘请专业人员对救助对象进行心理辅导和护理,对流浪未成年需求和家庭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的费用,应综合参考聘请人员的资质、职称、当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折算,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结算,购买服务可采取项目购买和岗位购买,应按采购条例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装饰教室或活动室以及购置电脑、桌椅、文具、图书等开支据实报销。

(四)返乡救助

能自主返乡的救助对象,为其购买车(船)票时,不能越限购票,并加盖救助标志;

对乘车(船)在6小时以上的,可视情况发给必需的食品、饮用水,对护送返乡的老、弱、病、残人员和未成年人可适当提高标准;

护送人员往返车费、差旅费等标准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的文件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提高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确定。接、送受助人员返乡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油费、通行费等费用凭发票报销,车辆租用费据实报销;

街道救助点、社区咨询引导点的临时生活救助费用按照街面救助标准执行,为救助对象购置到救助管理机构的车票费用据实报销。

(五)临时安置

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应接受并妥善安置,其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与被安置的机构签订代养协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代养费用应不高于安置机构对外营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严格支出审核及审批。

(一)救助资金支出均须提供合法原始凭证,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购买设施设备和服务要按照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等审批手续。完善材料物品采购、验收、领用手续,采购物品经验收后填制入库单,领用填制领用单(有使用对象身份信息和领用人签字)。

(二)医疗救治支出须有定点医疗机构(抢救病人除外)的诊断单和费用(药品)清单,并附医疗救治对象身份信息。

(三)教育矫治支出应有工作合约或合同(标明项目目标、工作标准和工作方式、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等),并附绩效评估报告或受聘人员考核报告。

(四)接、送受助对象以及街头巡查的车辆运行使用费、出租车等支出,应附护送(巡查)日期、工作人员姓名等信息明细表。对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现金救助的,应附原因说明,并有2名及以上经办人签名,以及受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助时间、受助人签名或手印等信息明细表。

(五)临时安置支出应有安置协议或合同(标明安置时间、地点、期限、结算标准和方式等),并附救助对象安置呈批表和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十三条  实行实物救助制度。救助管理机构可在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村)设立临时救助点和咨询引导点,其所需物资,可凭发放清单和救助台账到市区救助管理机构领取。救助管理机构也可预付救助实物周转,各临时救助点、咨询引导点按季统计报送救助物资发放清单进行结报,民政部门要加强救助实物核查和监管。

第十四条  完善基础数据。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基本情况登记和救助人员台账。救助对象信息内容要填写齐全、装订成册,并及时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与资金支出情况相匹配。

第十五条  健全内控制度。救助管理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不同岗位和不同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实行会计和出纳岗位相分离,票据和印鉴管理相分离,物资采购和验收、保管、领用相分离,基础信息录入管理和资金使用相分离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绩效评价管理。民政部门应当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救助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预算绩效情况。财政部门定期对救助资金制度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实施评价(包括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以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如发现有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