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的通知
丽发改费管〔2006〕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3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中、高级工鉴定考试费标准
1、理论考试费按省规定标准(浙价费〔2002〕230号)执行,即:社会人员每人35元、在校学生每人20元。
2、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表列考试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允许下浮。
3、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中一次性消耗材料费收取标准及办法:
⑴由鉴定考试机构负责备料的,按实向考生收取,并于每期考试结束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⑵由培训单位(学校)负责备料的,消耗材料费用在培训费(学费)中列支,培训单位(学校)、鉴定考试机构不得向考生另外收取。
⑶烹饪鉴定考试统一按初级160元、中级200元、高级240元的标准向考生收取一次性消耗材料费。
二、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7〕108号)规定执行。
1、评审费:高级技师每人200元;技师每人130元。
2、评审推荐费:高级技师每人100元;技师每人50元。
三、鉴定考试费用于考评场地租用、聘请考评员、命题(含上交国家题库资源配置费)、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的消耗等支出。鉴定考试机构不得擅自向培训单位、个人收取或负担其它费用。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必须坚持自愿申请原则,不得强制鉴定收费或搭车收费。
五、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03〕69号)规定,对下岗失业职工及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实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六、各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前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1998〕2号)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6年4月15日起执行。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验审。原丽水地区物价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丽地价〔1996〕68号)、《关于中式烹调师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标准的批复》(丽地价费〔1997〕131号)和《关于汽车指导员考核鉴定费标准的批复》(丽地价费〔1998〕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丽水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