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建发〔2022〕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3年12月12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市南部山区)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住房公积金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保障我市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及子女享受义务教育、落户、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提取公积金等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保障我市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及子女享受义务教育、落户、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提取公积金等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3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济政办字〔2019〕6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是指在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租房人。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在确保“零择校”的基础上保障承租人权益。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无本市户籍的来济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并且在该租赁住房办理落户,或者在该租赁住房办理居住证、居住满一年且同时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合法经营依法缴税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含管委会,下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教育资源供给情况协调安置到相对就近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就读,具体细则由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有子女义务教育需求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学区内符合条件的一套住房只提供一户住户(一对夫妇)的孩子申请学位;如果同一套房有多个孩子申请学位,必须是相同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 坚持以流入地的区县政府管理为主,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努力解决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各区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将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统一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建立学位供需协调机制,提前建设学校,扩大学位供给,合理配置资源。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做好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工作内容,指导、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建立学籍,并纳入全市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每年8月底前,在核定的本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实行动态调整,并报同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按照《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充分考虑承租人子女就学需求,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优先保障学校用地需求。
财政部门按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拨付公办学校经费。
公安部门提供承租人的居住证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承租人的养老保险信息。
医疗保障部门提供承租人的医疗保险信息。
税务部门提供承租人的缴税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和积分入学制度。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可向居住地所在片(学)区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具有居住地户籍的市民子女优先解决,无本市户籍的来济人员子女根据教育资源供给情况按积分高低协调安置:
(一)凡年满6周岁,有学习能力的承租人子女;
(二)承租人子女拥有我市居住地户籍,或者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济南市居住证连续满1年;
(三)持有济南市居住证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连续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或具有济南市营业执照连续满1年并依法缴税;
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承租人子女申请就读,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四)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需同时出具济南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第七条 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承租人子女须提交核验的材料。
第八条 入学申请资料实行联合核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完善管理信息服务数据,房屋租赁、户籍或居住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税等信息,通过济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线核验。
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承租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指导意见,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区县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积分项目包括居住时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时间、缴税时间等。符合申请条件的承租人子女,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积分入学政策和年度招生计划,按照积分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条 市、区县政府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办学,优化民办教育结构,加快民办学校规范优质和特色发展,增强学位供给能力,满足市民多样化优质化的教育需求。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民办教育质量监管、财务监督、安全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一条 在我市无产权住房的承租人,凡符合我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可在租赁住房地址(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等相关手续)办理落户,也可自愿选择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
第十二条 在我市无产权住房的承租人医疗保障按照《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我市无产权住房的承租人,符合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按照《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在我市无产权住房的承租人及配偶提取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参照《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范》等政策执行。租赁本市商品房定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承租人)和配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租赁本市商品房定额提取、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个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租赁本市商品房定额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租赁本市商品房限额提取的,职工(承租人)和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且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11- 02
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济南市已成为人口净流入量大、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的城市。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维护承租人权利,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了《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实施意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3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济政办字〔2019〕67号)等相关文件制定。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发展战略,持续培育和发展济南市住房租赁市场,引导租住群体长租常住,实现“人人有房住、房房有人住”。
四、执行时间
《实施意见》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对承租人及其子女在享受义务教育、落户、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提取公积金等六个方面的相关权益进行了阐述。
义务教育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在确保“零择校”的基础上,符合相关条件的承租人其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实施意见》规定了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无本市户籍的来济人员随迁子女两类群体的资格条件,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并且在该租赁住房办理落户,或者在该租赁住房办理居住证、居住满一年且同时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合法经营依法缴税。《实施意见》细化了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申请入学时,其租赁行为需满足相关的客观条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学区内符合条件的一套住房只提供一户住户(一对夫妇)的孩子申请学位;如果同一套房有多个孩子申请学位,必须是相同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实施意见》明晰了保障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入学的有关程序,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和积分入学制度,具有居住地户籍的市民子女优先解决,无本市户籍的来济人员子女根据教育资源供给情况按积分高低协调安置。
落户方面,《实施意见》强调了“租赁住房地址”落户方式,支持来济、留济人群通过租房落户,具体租房落户流程,承租人可登录济南市政务服务网站()办理。租赁居住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住房的人员(限申请人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在租赁住房处或租赁住房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提取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等方面,鉴于我市现行政策能够充分保障承租人该方面的相关权益,该部分权益保障按照《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范》等政策执行。
(联系电话:0531-5170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