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销售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征字[1999]17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保障税收收入,堵塞征管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要求,现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销售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均属于发票管理范畴。
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属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符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除外),均应统一使用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销售发票》。
由于目前对居民用电户正在推行银行储蓄代收方式,因此,向居民供电使用的票据可暂按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三、《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销售发票》属微机开具的普通发票,一式两联(票样附后)。票样由集团公司设计,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
此发票按自印发票管理,每年10月1日以前,各用票单位向当地方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印制下一年度的发票用量计划,各基层征收局应逐级报经盟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由盟市国家税务局交当地指定的承印企业印制。有关印制程序和手续及费用结算等问题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要设置专库(或专柜)存放发票。专库(或专柜)要具备防盗、防火、防蛀、防潮的“四防”要求,要设专帐登记发票的领购、发售、使用、核销、结存情况,并自觉接受当地方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五、各用票单位对销售部门每次领用的发票数量要采取限量供给办法,发票开具后,微机内存储的有关发票填开的原始数据必须备份,对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应按本按顺序号整理并交财务部门归档,至少保存五年,对发票存根或废票需要销毁时,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进行。
六、各用票单位在开具此发票时,除按发票管理的一般要求填开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项目摘要”栏主要填写电度电量、电建三峡等内容。“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内容,如附加费、基本电费、力率调整、电费所属日期等。
七、《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销售发票》从 1999年10月1日启用。为了便于衔接,并尽可能减少浪费,对现行的收款收据仍有库存的可用至今年年底。2000年1月1日起将全部使用“新发票”,“旧票据”一律废止。各地要做好收款收据的清查、监销工作。
八、为了不影响今年的“新发票”正常启用,各盟市局可先适当印制一部分,待各用票单位上报印制计划后再补印。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此发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对不隶属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供电单位及其它趸购电力公司(如农电等)销售电力产品使用的发票,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各盟市局对执行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局。
附件:《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销售发票》票样(略)
1999-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