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出行,推动城市更新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在既有住宅预留的电梯井或者不突破建筑外轮廓线增设电梯的,适用特种设备安装及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尊重权益、美观实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装等管理要求。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统筹领导本行政区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实施指导工作。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规划与用地审查,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审查,特种设备检验登记等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业主申请、组织公示、异议调解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负责异议调解,依法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鼓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意见收集、异议调解过程中发挥积极服务作用。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

(二)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表决要求,且增设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施工图未提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或者虽有反对意见但经协商后达成一致的,或者已履行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调解程序的。

(三)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既有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因用地条件受限需要超出既有住宅建设用地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取得有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需要占用国有空地的,应当取得区县政府同意。增设电梯不得占用规划及现状的市政道路、城市园林绿化等,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四)增设电梯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以本楼栋计算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现场踏勘。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作出是否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初步判断,并出具书面意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三)编制施工图。申请人收到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结构、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有关规范,编制施工图、房屋结构安全论证报告和消防技术标准说明。

(四)组织公示。施工图编制完成并经具有法定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核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明显位置及区县政府官网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并告知公众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五)组织联合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协调后达成一致的,或者已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调解程序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有关部门按要求填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样本见附件7)。

(六)送达决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或者不符合增设电梯要求的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2)。

(二)增设电梯示意图(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3)。

经现场踏勘,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还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三)施工图(包括在含地下管网的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上制作的总平面图,以及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房屋结构安全论证报告和消防技术标准说明。

(四)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设计施工图的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4)。

(五)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电梯使用管理以及电梯的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书面分担协议(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5)。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可自行协商,解决增设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保障等事宜。

业主协商不成的,可向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协商机制,积极发挥乡镇(街道)司法所、平安建设办公室、民政和社区事务办公室等社区矛盾调解机构的调解功能,通过协调会等方式组织异议调解。

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有关调解情况记录工作。

申请人可对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调解无法达成共识的,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施工、使用、保养、维修、更新、业主补偿等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采用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二)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建筑类型对增设电梯项目制定有关财政补贴政策。

(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所有权人与配偶双方父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四)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含房改房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

(五)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六)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鼓励采用钢结构形式。同一小区增设的电梯外观、风格应当协调。

第十一条  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到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监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在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信息与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共享。区县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安装的电梯情况告知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并根据施工进度,适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投用前,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对增设电梯的位置、面积及连廊尺寸等进行现场验核,并邀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现场验核记录,发现与施工图内容不符的,应当移交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现场验核后,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电梯产权人自主管理的,电梯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人应当书面委托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建设单位未将电梯移交、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实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新增面积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住宅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增设、使用电梯的,由所在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1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业主拥有1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条  纳入本市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审查、统一实施,不再单独办理增设电梯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请书(样本)

2.授权委托书(样本)

3.增设电梯示意图(样本)【见附件】

4.业主书面同意意见(样本)

5.增设电梯费用分担协议(样本)

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现场踏勘意见表(样本)

7.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样本)

8.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流程图【见附件】



附件1

申请书(样本)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们是区(县)路号栋单元住户,本单元(楼栋)共计层,共名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共平方米,未被纳入征收范围。

我们依据《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申请的规定,经本单元(楼栋)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的业主同意,特向贵单位申请安装电梯。

特此申请。

年月日

申请人名单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房号

联系电话

签名(加盖手印)




















附件2

授权委托书(样本)

委托人:楼栋(名字)等位业主(名单附后),联系电话:              。

受委托单位:(名称),联系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

因区(县)路号小区栋单元住户增设电梯事宜,委托人特委托受委托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委托权限: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提交申请、委托设计、公开征求意见、与业主进行协调、代为领取部门联合审查意见表等。

年月日


委托人名单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房号

联系电话

签名(加盖手印)




















附件3

增设电梯示意图(样本)

增设电梯示意图采用统一比例绘制,示意图上应当标注清楚电梯与周边相邻建筑物纵向和横向距离及连廊的长度、宽度。

【见附件1】

附件4

业主书面同意意见(样本)

区(县)路号小区栋单元增设电梯施工图,取得了以下业主书面同意: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房号

联系电话

签名(加盖手印)














































































































附件5

增设电梯费用分担协议(样本)

经单元(楼栋)户业主协商同意增设电梯,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达成如下协议,费用含电梯的建设、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

一、自愿出资。

二、按楼层按户分摊。

三、从低层往高层逐层递增。


业主签字按印:


附件6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现场踏勘意见表(样本)

时间:                           地点:

主管部门

初步判断是否具备增设条件

初步判断结论

备  注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具  备

□不具备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用地占用其他权属用地

是□    否□

□具  备

□不具备


用地占用规划道路

是□    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结构安全方面

□具  备

□不具备


消防安全方面

市场监管部门


□具  备

□不具备


城市管理部门

(涉及占道路、绿地)


□具  备

□不具备


水电气讯经营单位

(涉及管网迁改)


□具  备

□不具备


注:本意见仅作为增设电梯工程是否具备现场条件的初步判断,不作为最终核发有关手续的依据。


附件7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样本)

主管部门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结论

部门签章

备注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申请

条件

是□    否□

符合要求

□同  意

□不同意



公示

情况

□无反对意见

□有异议经协商达成一致

□履行了规定的调解程序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用地

是□    否□

占用其他权属用地

□同  意

□不同意



是□    否□

取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意见

风貌

是□    否□

与主体建筑风格协调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结构安全论证报告

是□    否□

符合要求

□同  意

□不同意



符合消防要求

是□    否□

市场监管部门


□同  意

□不同意



城市管理部门

(涉及占道路、绿地)


□同  意

□不同意



水电气讯经营单位

(涉及地下管网迁改)


□同  意

□不同意






《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10-07 
2023年9月27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了解政策,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作出如下解读: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是一项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工程,是推动城市更新提升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的重要举措。2017年6月,《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对我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发挥了积极作用。《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全市累计审批加装电梯近1万台,建成投入使用超过0.89万台。各区县在推进该项工作中,摸索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经验,但同时也发现《暂行办法》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小区公共事务的表决机制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了新的规定;二是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效率不高;三是未建立同意增设与反对增设电梯业主之间的协调机制;四是部门、街道职责不清,推进电梯加装的合力不够。基于上位法应当贯彻执行、实践经验需要吸纳转化为立法举措、原有办法中的不足需要优化完善等情况,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修改17条,新增4条,修订后共21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工作职责、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资金筹集、设备检验、使用管理等内容,从完善加装电梯工作管理体系、健全基层协调机制、优化项目审批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老旧住宅”修改为“既有住宅”,扩大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老旧小区”是指2000年前建成的小区,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无法满足老百姓安装电梯、方便出行的强烈愿望。我们所调研的城市中,均是用“既有住宅”来表述的。故在适用范围上,将“老旧住宅”修改为“既有住宅”,同时取消了建筑层数和建筑年限的限制,扩大政策惠及面。相应地,办法名称由《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二)根据《民法典》规定,降低了申请门槛。

依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将加装电梯申请条件由现行《暂行办法》中“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调整为“本单元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以本楼栋计算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降低了申请门槛。

(三)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查,简化审批流程,更好便民为民。

践行“放管服”要求,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减少多道许可审批程序,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一是取消原核发规划许可证程序,推行联合审查制度,以《既有住宅联合审查意见书》明确是否同意增设电梯。

二是取消施工图备案与施工许可手续办理,以到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代替。

三是将规划竣工核实调整为现场验核,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对增设的电梯进行现场验核的方式,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现场验核记录,发现与施工图内容不符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四是简化用地手续,以取得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或征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代替原繁杂的用地手续办理。

五是让群众少跑路,申请材料在街道、乡镇就近递交,审查结论就近领取。

六是对于纳入本市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审查、统一实施,不再单独申请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七是对于在既有住宅预留的电梯井或者不突破建筑轮廓线增设电梯的,适用特种设备安装及使用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就增设电梯项目进行审查。

(四)明确了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基层社区在增设电梯中的工作职责。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基层社区更贴近群众,具有群众工作优势。部分区县在增设电梯工作中形成了“街道吹哨、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将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的群众工作优势与部门的专业优势结合起来,大大提高了增设电梯的工作效率。

(五)建立协商补偿机制,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在以往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应协商引导机制,常常出现业主之间反复沟通,既耽误了加装时间,又未取得好的沟通效果的情况。为化解矛盾、畅通沟通渠道,《办法》提倡发挥基层组织协调作用,通过建立业主、居委会和镇街办事处多级调解机制,尽可能取得相关业主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发挥镇街司法所、平安建设办公室、民政和社区事务办公室等社区矛盾调解机构的调解功能。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建议引导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对直接受到影响的业主给予一定的补偿,切实解决居民合理诉求,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六)明晰异议处置情形,避免“一票否决制”。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电梯加装后对住宅的日照、采光、通风影响较小,但确因个别业主反对,导致审批工作无法推进的情形,造成因为少数人的过分要求,而损害多数人的合理需求的现象。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利,兼顾少数人的正当权益,需要进一步明晰异议处置情形。为了顺利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办法》对经“镇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现场踏勘后判定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虽然“公示期满有异议”但“已履行规定的调解程序的”,可以进行部门联合审查。若经各部门审查,增设电梯设计图说符合要求的,可以核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同意增设电梯。避免因为少数业主反对,整个增设电梯工程无法推进的情形。

(七)强化风貌管理,注重城市形象。

增设电梯应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为了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电梯立面、屋顶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通过鼓励采用与主体建筑色彩、材质相近的材料或采用“玻璃+钢”的材质,要求同一小区电梯外观协调,提升整体风貌。

对于纳入老旧小区整体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实施,有利于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