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质奖审办〔202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2〕9号印发)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加强政府质量奖评审员队伍管理,保证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质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政府质量奖评审员队伍,确保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权威、公正、科学、高效,根据《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招募、遴选、聘任、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员是指受聘参与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的第三方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定办”)按照广纳群贤、优化结构,分类分级、动态管理、严格考核、能进能出的原则,负责评审员队伍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员资格与招募
第五条 评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熟悉质量、经济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大学或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合理安排时间参加一定强度的评审工作;
(三)具备5年以上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系统掌握质量及经营管理的理论与方法,有丰富的质量及经营管理实践经验;
(四)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地方标准及相关质量、经营管理体系评价方法;
(五)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交流沟通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团队合作精神;
(六)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社会责任感和良好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六条 市审定办每两年向社会公开招募评审员,申请人应当向市审定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申请表;
(二)证实性材料,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市审定办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人组织集中培训和考核。通过考核的,赋予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资格。
市审定办向社会公布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名单。
第三章 评审员管理
第八条 市审定办建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员申请表及证实性材料;
(二)评审员参加培训和考试的情况;
(三)评审员参加评审情况、申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等。
第九条 市审定办按照从业领域、所属行业、专业类别和评审经历,对评审员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条 市审定办不定期组织开展评审标准、评审方法与技能等培训,帮助评审员持续提高评审水平和能力。
第四章 评审员选用
第十一条 市审定办根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情况,结合评审工作需求,遴选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开展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组一般由3—9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评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5次以上,熟练掌握评审标准和评审技能;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综合判断能力,能指导评审组成员有序开展评审活动,能有效预防和应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主持编写较高质量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评审员与其参与评审的申报组织或个人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在申报组织或个人所在单位任职或离职不足两年的;
(二)担任申报组织或个人所在单位上一级集团公司、控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
(三)与申报组织或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存在经济利益或竞争关系的;
(四)近两年内为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所在单位提供过咨询、培训服务的;
(五)其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四条 评审员应当严格按照市审定办制定的评审计划参加评审活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当提前3天报告市审定办。
第五章 评审员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评审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第十六条 评审员应当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不借评审之机接受申报组织或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种形式的钱物馈赠、吃请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七条 评审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私留、泄露申报组织或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任何信息资料。评审过程中,不得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泄漏评审组内部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 评审员应当维护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良好形象,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尊重申报组织或个人的文化与价值观。评审期间与其他组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九条 评审员在评审期间仅限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身份从事评审活动,不得透露与评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借评审员身份进行有损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声誉的活动。
第二十条 评审员应当认真学习、掌握政府质量奖有关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及细则等,不断提高评审能力水平,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第六章 评审员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审定办负责受理申报组织或个人对评审员的举报、投诉;负责委派观察员监督评审过程,并听取观察员的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审员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5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审定办应当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一)不遵守评审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故不参加评审员年度培训的;
(三)连续3次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评审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外,还将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审定办负责解释。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