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税一字[1994]243号 1994-05-11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并结合自治区实际,确定了我区农业初级产品的具体范围,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属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加工(包括简单加工)、经营的属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的产品,应遵章纳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属农业初级产品具体具体范围的产品,按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入不属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的产品,凭增值税用发票注明的税款确不定期进项税额项工作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