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鲁粮发〔2022〕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5月25日
(主动公开)
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办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备案办理部门申报企业基本情况和仓储设施情况等备案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粮食收购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等;
(二)仓储设施基本情况:仓房地址、容量等。
第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前或者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第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向收购地备案办理部门变更备案。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对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粮食收购企业申报备案可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以向收购地备案办理部门提交《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附件)的方式办理,也可现场办理。
备案办理部门应当落实“放管服”精神,提升备案管理“一网通办”能力,方便企业备案。
第九条 备案办理部门收到《备案表》后,属备案范围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备案范围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企业。
属备案范围,但填报信息不完整的,备案办理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信息。申报企业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办理部门的备案办理时限。申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信息的,视为放弃当次备案申报。
《备案表》一份送达备案企业,一份由备案办理部门存档。
第十条 备案办理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法律依据、所需的全部备案材料、备案流程等信息,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填写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备案办理部门不得要求粮食收购企业提供与备案无关的材料,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备案办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开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企业信用档案,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定期报告等情况的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日。
附件: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解读《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7
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鲁粮发〔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国务院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改了《
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作出细化规定。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
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将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房地址和容量等信息,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对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变更备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办理部门、备案内容、办理时限、变更备案、备案方式、结果公示、信用管理、有效期限等内容,并明确了备案办理部门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附件提供了《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四、粮食收购企业什么时间进行备案?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前或者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向收购地备案办理部门变更备案。
五、粮食收购企业以什么方式进行备案?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可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以向收购地备案办理部门提交《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的方式办理,也可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