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规定,经研究,现就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非法人;不含网络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为上一年度应税服务增值税税负率,并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清算。
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15年1月26日